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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依然销售购买 五村民触犯刑律法不容

[日期:2009-04-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匡海燕 杨艳 [字体: ]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阚广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蔡成渊、傅国锋、傅国全、王树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均判处罚金2000元。


    2008年9月14日夜,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高某某的一辆钱江牌110型黑色摩托车被盗。次日上午,泊岗乡西泊村农民孙亮(另案处理)将该车骑至明光市柳巷乡街道,委托该乡村民阚广路将摩托车卖掉。阚广路在明知该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伙同孙亮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柳巷街上开摩托车维修部的薛东(另案处理),先预付500元。2008年9月16日上午,阚广路将卖车的事告知蔡成渊,经蔡成渊、傅国锋介绍,又将该车以1050元的价格卖给傅国全。阚广路从薛东处将该车骑走交给了傅国全。几天后,傅国全得知该车系高红艳被盗车辆,遂伙同蔡成渊将该车卖给了王树业。王树业明知该车是赃物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钱江110型摩托车价值27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广路、蔡成渊、傅国锋、傅国全、王树业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阚广路、蔡成渊、傅国锋、傅国全所起作用基本相当,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阚广路、蔡成渊曾因犯罪被处刑,有前科。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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