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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过程中侵占五万余元 村主任获刑两年

[日期:2009-03-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薇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延庆县水磨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因将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给村集体及村民的占地补偿款据为己有,被延庆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提起公诉。延庆法院审理后,将被告人刘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2006年,被告人刘某趁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修建西上路占用延庆镇水磨村鱼池土地过程中,涉及地上物拆迁补偿,其利用担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便利,在与市政管理委员会协商拆迁补偿过程中,要求该管理委员会提高补偿价格,并以开大头小尾假发票的方法将此款从市政管委会领出,并将该笔款项暂存在该村村民超市的帐户内,后会计分几次将该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刘某将其中8万元入到村帐户内,在分别将鱼池承包人补偿、池边房子、厕所、铁护拦、化粪池、树补偿完后,将其中的53394元据为己有。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村委会主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范围,他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上述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延庆县市政管委会依据县里的发展规划和要求,由其负责拆迁补偿工作,市政管委会与被占用土地的每家每户直接商谈,村主任帮助做一些工作,在涉及占用下水磨村鱼池过程中,市政管委会与代表下水磨村的朱连祥直接商谈,在此被告人是代表下水磨村与市政管委会商谈,而不是协助市政管委会从事公务,并用市政管委会讨价还价,因此,他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当被告人将此款以大头小尾的形式领回后,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吞应属于本村的集体财物。综上,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检察院指控的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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