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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撤销聘用通知 应当赔偿职工损失

[日期:2011-06-05]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字体: ]

问:刘先生原在一家公司做推销工作。关系户S分公司见他路子广、颇有工作才能,决定以高薪为条件聘用他到公司干推销工作。经再三考虑,刘先生同意了。在接到S分公司的聘用通知书后,刘先生立马辞去了原工作。可就在他做好了一切准备,要去S公司报道的时候,突然接到S分公司的电话,说因为上头总公司指派了专门推销员,不能录取刘先生了。刘先生找该公司理论,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是法律上的一种要约行为,而且,双方尚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撤销。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法律人士表示,S公司的说法不准确,没有法律根据。虽然刘先生与S公司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S公司向刘先生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缔结合同的要约行为,这种要约一旦生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依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后的要约要撤销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收到S公司的聘用通知书后,你完全有理由坚信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并毅然辞去了原工作。这完全符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得撤销情形。

  S公司单方撤销要约,违反的是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的先合同义务,属法律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行为,且客观上造成了刘先生失业的后果,应当承担刘先生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赔偿标准应相当于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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