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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日期:2012-02-23]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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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袁定波

  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律公示可自身纠错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是规定明确的公示内容。

  规定还强调,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能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作用。”该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是此次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重大刑事犯从严掌握

  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是规定的一大亮点。

  规定明确,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该负责人解释说。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答案是否定的。

  规定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可见,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法院是否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其即使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仍然不得假释。

  无期犯减后刑期提两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了两年,即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可以减为“18年以上25以下”修改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将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13年以上18年以下”修改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该负责人说,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两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3年;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此次规定删去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罪犯适当从宽

  规定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从宽精神。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规定明确,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财产刑挂钩减刑假释

  当前,财产刑执行难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难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对于确有财产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不仅难以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不利于缓和与消除社会矛盾。规定首次建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

  “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与其减刑、假释关联起来,对于解决财产刑空判现象,推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和积极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说。

  规定明确要求,对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也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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