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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法院近三年审理案件发现 八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

[日期:2012-04-18] 来源:法制网  作者:游春亮 [字体: ]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法制网通讯员 李晓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近三年审理的83宗强奸案发现,八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数字统计表明,83宗强奸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认识的有67宗,占80%;完全不认识的16宗,仅占20%。当前那种认为强奸犯罪就是在月黑风高的夜晚陌生人突然从旁杀出,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地方实施侵犯的观念已经不符合实际。实际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主要为朋友、同事、邻里、网友、老乡、保安与住户等。承办案件的法官为此特别提醒女性要提防与发现身边的隐性加害人。

  强奸案发地主要在旅馆酒店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3宗强奸案中,判决的被告人全部为男性,犯罪既遂的67宗,未遂的16宗。

  罪犯大多为18至35岁的青壮年,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职业主要为无业或低端行业如小区保安员、酒吧服务员等。其中86名强奸犯中,有10名为保安员。并且饮酒已是强奸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些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含加害人饮酒或被害人饮酒),占所有案件的40%。

  强奸案件案发地主要在旅馆、酒店、被害人及被告人住处(主要为出租房),这与人们一般感觉的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僻静地点或公共场所的观念已不同。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的场所,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

  一般来说,男性与女性在狭小空间单独相处时,容易产生性冲动且难以控制。法官指出,案件中,很多强奸犯罪都是因为男女在旅馆、酒店或出租屋中单独相处情况下而引发的。这些地点除了易使犯罪人产生强奸犯意外,也具有易使被害人难以抵抗的气氛。这恰恰提示了女性在与男性单独相处时地点选择必须谨慎的重要性,也是预防强奸犯罪的要点。

  法官同时指出,从案件具体信息来看,旅馆、酒店经常被选为作案地点很大一部分与酒店业的管理松散有关,尤其是一些小旅馆、招待所,为了增加客源,对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往往没有进行核查及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强奸案类型众多

  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些强奸案件进行了常见类型分析。

  “饮酒惹祸”型

  酒精作用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及降低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因而引发强奸犯罪。此类犯罪事后都常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反映了酒精在催化犯罪过程中的特殊作用。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害人主要为一起饮酒的女性、酒吧工作人员、休闲中心服务技师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饮酒后犯罪人萌生淫秽之心,且行为不受控制。犯罪人黄某与其朋友来到深圳市罗湖区醉时尚酒吧醉时代包房内消费。被害人陈某系该酒吧工作人员,其与同事来到醉时代包房与黄某等人喝酒。酒后,黄某不停地摸陈某的手,陈某便以“上厕所”为名躲开,进入醉时代包房的洗手间。黄某见状,即在洗手间门口等候,趁陈开门准备走出洗手间之际,强行将陈某推至洗手间内将门反锁,通过暴力方式强行与陈发生了性关系。

  2、因过量饮酒,被害人不省人事导致被性侵犯。犯罪人覃某途经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横排岭村牌坊,见女被害人郑某和其朋友陈某在牌坊旁的烧烤场喝酒。便佯装郑某的老乡上前搭讪。后陈某见郑某大醉准备送她回家,但郑某摊在地上无法行走。覃某见状便假称叫陈某去拦的士,他来照顾郑某。陈某走开后,覃某立即将郑某扶至一条巷子里,趁被害人郑某处于醉酒状态,脱掉郑某的衣裤,与郑某发生性关系。

  3、犯罪人有预谋地将被害人灌醉后实施性侵犯。犯罪人邹某伙同郭某二人合谋将被害人明某灌醉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各携带一个避孕套来到罗湖区泥岗村,以相聚为借口将被害人明某约至一家餐厅,期间邹、郭二人一直让明某喝酒,直至明某喝醉后,二人将其扶至某招待所入住。入房后,邹、郭二人利用明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先后将明某强奸。

  “临时起意”型

  行为人本非基于强奸故意与被害人接触,但在与被害人接触过程,受情景诱惑,临时萌生淫秽之心并付诸实施。犯罪人曾某以要租赁房屋的名义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某小区的住处。之后,曾某在该处与被害人商谈租金等情况,并且一直不离开。至晚21时许,曾某与陈某在谈话过程中,突然将陈某扑倒在沙发上,试图对陈某进行性侵犯,遭到被害人反抗后,曾某拿起房间茶几上的水果刀、小剪刀进行威胁,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犯罪人薛某是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工程部电工,被害人辛某致电工程部,要求派员到其住处安装宽带网,薛某遂房内查看线路,进屋后薛某发现仅有被害人辛某一人在家,即生歹念,从背后抱住辛某,将辛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欲强行与辛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辛某称有朋友前来,被告人薛某害怕,立即逃离了现场。

  “寂寞难耐”型

  行为人一个人客在他乡,性欲望强烈,压抑很久,渴望得到发泄,再加上受社会风气和“黄毒”的影响,因而容易产生强行占有的心理。已婚犯罪人杨某在深圳打工,但其老婆小孩一直老家居住,其在罗湖区某公寓公司宿舍睡觉时,被到房间打扫卫生的清洁工胡某吵醒,杨见被害人胡某独自一人,顿起淫秽之心,即强行将胡某抱住按倒在床上,并从床上拿起螺丝刀对准被害人,以杀死被害人相威胁,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

  未婚犯罪人伍某观看淫秽录像后起了邪念,遂窜至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某小巷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黑塑料袋蒙住独自途经小巷的被害人黄某的头部,并将其拖至小巷的角落,强行抚摸被害人身体。黄某进行挣扎反抗,伍某即对其殴打,并强行将黄某的裙子褪至膝盖处,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遂谎称其宿舍无人,可去宿舍发生性关系,伍某信以为真,尾随被害人黄某至黄某宿舍门前。被害人黄某打开房门后即大声向室友呼救,伍某见状即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通过侦查将伍某抓获。

  “顺手牵羊”型

  这种类型的强奸案件中,犯罪人本并无实施强奸犯罪计划,但在实施其它犯罪时,遇到女性被害人无力反抗时,往往会萌生性侵犯之心。这主要体现在盗窃、抢劫、绑架案件中。

  犯罪人冉某高考失利后离家出走来深圳打工,但寻工未果。身上钱财用完之后铤而走险,携带水果刀一把窜至罗湖区东门中路某小区房间,威逼被害人周某交出财物,共抢去被害人的人民币25元。冉某抢劫完毕后,见被害人身穿睡衣,即起歹意,持刀勒令被害人躺到床上不许动,以性命相威胁,然后强行脱去被害人衣裤,对被害人实施奸污。

  “网络交友”型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友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交往的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友双方往往难以验证对方情况的真实性。这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

  被害人陈某与犯罪人武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陈某坐车到深圳,让武某帮其找工作。武某接到被害人后带其去吃饭并唱歌,后将陈某带回其所居住的罗湖区布心山庄某房,欲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武某遂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脱掉陈某的衣物,对其实施了强奸。

  本报深圳2月24日电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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