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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兼顾公正与效率

[日期:2012-04-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 菲 杨维汉 崔清新 [字体: ]
  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民事纠纷

  小额诉讼“门槛”拟从5000抬高到1万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5000元标的额抬高到1万元。

  当前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积压的情况严重。另一方面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认为,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规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4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或者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相对数较为困难。”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1万元以下。

  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讲诚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分析指出,恶意诉讼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多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名誉侵权及民间借贷等领域。司法实践对于恶意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并享有‘帝王条款’之誉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刘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如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制度等,也确实在彰显着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法机关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专家有望出庭提出意见

  同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专家参与诉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有助于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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