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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呈现“一高两难”

[日期:2012-04-18] 来源:法制网  作者:游春亮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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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多前,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改变了赔偿的归责原则,取消了素有赔偿“拦路虎”之称的“自证其罪”的确认程序,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协商等条款。一年多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效果如何,是每个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公民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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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法制网通讯员 汪林丰

  记者今天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2010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深圳两级检察机关新受理国家赔偿申请40件,已决定赔偿31件,并支付国家赔偿金人民币逾120万元。

  办案检察官普遍反映,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贯彻了注重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也让检察官遭遇到了两大困境。

  从44.9%到77.5%

  统计显示赔偿率大幅度提高

  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40件国家赔偿申请中,目前已对31件作出了给予赔偿的决定,赔偿率为77.5%,对5件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另有4件终止审查或正在办理中。而相比之下,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同期受理的49件赔偿申请,决定给予赔偿22件,赔偿率仅为44.9%。数据对比表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机关自行确认的前置程序,赔偿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办案检察官对此很有感触,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这在取消了要先经赔偿机关自行确认违法的程序这一块表现得最为明显。另外,赔偿的周期也缩短了,财政也更有保障。”

  这位检察官举了一个案件为例。深圳市民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事后检察机关认为蒋某与他人有共同诈骗和共同逃匿的行为,但不能充分证明其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蒋某能否获得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要先经检察机关自行审查当时作出的逮捕决定是否错误,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直接以最终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应承担国家赔偿的依据。因此,2011年3月,蒋某很顺利地领取了深圳市检察院依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发放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9万余元。

  可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简化是否会导致申请国家赔偿数量的大幅上升呢?记者发现,国家赔偿法修改一年多来深圳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量不升反降。“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我们也在通过阳光检务、呈捕质量分析、捕后跟踪等一系列措施,倒逼我们的办案人员切实提升办案质量,这是一年多来深圳市申请国家赔偿数量不升反降的重要原因。”深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释。

  对立方矛盾尖锐

  检察官称办理赔偿监督案压力大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其后,原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职能,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划归国家赔偿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原来的“刑事赔偿办公室”也改名为“国家赔偿办公室”,完成了从刑事赔偿到国家赔偿的转变。

  记者获悉,截至2011年12月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4件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赔偿监督案件,其中彭某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不服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而向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一案,据了解在全国尚属首次。

  办案检察官反映,相比而言,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赔偿监督案件,由于涉及拆迁查违等领域,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尖锐,办理起来更为复杂。“如赵某因无证经营网吧被执法机关查处一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了其涉案电脑,法院已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款项结清之后,赵某也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执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但很快又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为由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赔偿监督,认为该案让其家庭生活困难、家属精神很受打击,索赔巨额精神损失费,并多次信访。虽然我们最终还是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办理这样的赔偿监督案件,确实让我们压力很大。”

  理解不同分歧大

  “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待细化

  按照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据深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反映,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如何理解“严重后果”,赔偿请求人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大分歧,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甚至经办案人员释说法理、耐心沟通都不能让赔偿请求人予以理解和接受,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不服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

  从深圳市检察院2010年12月1日以来受理的10件不服下级院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来看,每个复议申请均含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适用不服的申诉内容,而2010年1月至12月1日,深圳市检察院受理的不服下级院赔偿决定的赔偿复议案件仅有1件。

  “希望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能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作出操作性强、相对细化的规定,这不仅可以化解赔偿请求人与赔偿机关之间因认识问题而产生的矛盾,还可以减少赔偿请求人因复议产生的讼累。”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一个怪现状

  国家赔偿款拨付后竟无人领取

  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40件国家赔偿申请中,有5件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对此,办案检察官解释称:并非所有作不起诉处理或判决无罪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也有相应的免责情形,按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一些情形的,虽然也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钱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决宣告其无罪。对此,钱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人身自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检察机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条件的,我们会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深圳市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人同时也呼吁,“国家赔偿法还应通过各种普法途径作进一步的宣传,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以保障,但同时也要让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路上少走弯路。”

  为保证国家赔偿款切实发放到赔偿请求人的手上,在国家赔偿款发放环节,一般应由赔偿请求人亲自来领取,而不能由律师代为领取。在律师全权代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近年来深圳也发生过国家赔偿款拨付之后却始终无人领取的“怪异”情况。办案人员提醒,其中不能排除个别律师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借此损害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需予以关注。

  本报深圳3月22日电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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