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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

[日期:2007-06-24]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人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上;邻居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的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采光或出行等,由此造成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像这些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在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能找到解决的答案。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的内容: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但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一. 用水排水


二. 邻地使用
     1.袋地通行
     2.管线通过
     3.营建利用

三. 风光关系
    1.通风
    2.采光
    3.日照

四. 侵害防免
   1.开掘危险
   2.建筑物危险
   3.不可量物侵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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