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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做利剑

[日期:2008-04-11] 来源:法律与生活  作者: [字体: ]
在3·15旗帜下,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蓬勃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15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应该履行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它关于增加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消法”实施15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好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而是靠一系列法律,《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全国人大还将审议《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出台,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各地人大在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法 ”实施条例等方面卓有成效,行政机关制定的大量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这些都构成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不断健全,有了这么一个体系,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武器将更加锐利,消费者权益就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消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中流砥柱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维权方面组织了一次又一次活动,掀起了打假维权一次又一次高潮,对弘扬3·15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维权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前几年,有人说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法” 第49条,这样的论调甚至堂而皇之白纸黑字地写入司法文书。

  “五证”全无,竟卖商品房,拍着胸脯蒙骗消费者,说“准能办下产权证”。这样的开发商,还不应当让他双倍赔偿吗?胆大包天,竟然扯下法院的封条,出售已查封的商品房。这样的经销者,还不应当让他双倍赔偿吗?北京郊区那处违法开发的“名人别墅”被执法者炸平,受欺诈的消费者难道还不能适用“消法”要求双倍索赔吗?商品房欺诈屡见不鲜,然而适用 “消法”得到双倍赔偿的罕见,好不容易见到一审判赔了,却又被二审发回重审。问问究竟,桌面上常听到几种说法。

  一曰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无非是不动产,价格高些,从商品属性来说,它没什么特殊。商品房,商品房,既然叫商品房,顾名思义,说明它就是商品。凡商品就要适用“消法”,有欺诈消费者的,就要双倍赔偿。

  二曰商品房金额大,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允。当今消费,商品房可谓头号“大件”。消费者往往掏一生积蓄,或者全家拼凑,以求有个自己的“窝”。遭欺诈,双倍索赔,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它不仅使消费者得到救济,更是对欺诈人的惩罚,使其自吞苦果,引之为戒。

  三曰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难于承受。房地产开发,动辄几千万,上亿元,没有这个金钢钻,就别揽瓷器活儿。而一套商品住宅,几十万,上百万,即使翻一番,也是个零头,开发商应有这个能力。即使赔不起,叫他破产,房地产市场也少个祸害。

  当然,莫把质量问题作欺诈,如掉个墙皮,漏点水,是不适用双倍索赔的。还有,对房屋面积的短少也要遵从相关规定索赔。对于超出法定误差之外的短缺面积,可以对该部分请求双倍赔偿,而不是对整栋房屋双倍索赔。

  房地产开发商敢动土,必是根深蒂固,这点谁也不否认。但对欺诈者也要敢摸老虎屁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敢问法大权大,热忱保护消费者权益,用法律利剑开辟房地产的宁静市场。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只有维护好消费者权益,老百姓心气舒畅了,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和谐。3·15,是消费者的节日,是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愿一年365天,天天都是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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