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刘某能要回档案吗?他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能要回档案吗?

[日期:2007-12-13]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guozifu@yahoo.com.cn [字体: ]
 
     刘某,男,年龄四十岁,硕士,高级工程师。于2001年进入北京市A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档案以北京A公司的名义存放于C区人才服务中心,其劳动保险档案由A公司开户于D区社保中心。在2003年初,因A公司对该公司员工的承诺一再不能兑现,所以,公司内掌握核心技术与商务信息的十几名骨干突然离开,其中部分人员自建公司与A公司抗衡。部分人员前往其他公司并直接从事了相同的技术工作。为此给A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其中即有当事人刘某。因此,A公司将该批人员的档案冻结,拒不转出,其养老保险帐户也中断缴费,不予转走。经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直到2005年5月,两年多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 刘某离开公司时是否涉及竞业禁止的情形?
2、 刘某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承担责任?
3、 A公司扣压档案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
1、 刘某离开公司时是否涉及竞业禁止的情形?
刘某离开公司后所从事的职业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属于普通的民事责任。公司方应该在正常办理了劳动者的辞职手续后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公司方未如是做,而是扣压档案两年多,使其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2、 刘某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承担责任?
当初在刘某进入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已然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方。
既然当初A公司在与刘某发生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可能约定劳动期限,当然也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和其他约定,那么张劲松就完全有权利随时解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其离开公司时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其也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3、 A公司扣压档案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据此,A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理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且A公司在主观上也具有明显的过错,严重侵犯了刘某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目前法律界对劳动档案之归属意见分歧较大,一部分意见认为档案属国家所有,扣压档案没有侵犯个人利益,因而是不可诉的。另一部分认为档案记载着个人信息,属私人所有,所以可以提出归还档案所有权之诉。事实上,基于归还档案所有权的仲裁或诉讼,往往仲裁庭和法院也是不立案的。我认为这两种的意见都有不正确的地方。档案本身属于一种物,有物权的属性,其属国家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就档案本身提出归还所有权的请求。但当用人单位扣压之后,这一扣压行为造成劳动者本人各类保险中断、无法求职等一系列损害后果,因此可以就此行为提出用人单位“停止侵害”的诉求而非归还档案的诉求,这样就可以解决就扣压档案的法律救济途径。
本案最终于2005年5月11日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于5月16日,接到A公司的电话,同意协商。经过几次协商,公司同意将刘某的档案转出并将养老保险帐户也一并转到刘某个人名下,并承诺将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宜。几日后即办妥了一切转移手续(包括档案与养老保险帐户)。
郭子福     2006-8-5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guozifu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4)
第 4 楼
郭子福律师会员 发表于 2008-1-7 18:05:20
挺好的文章,收藏 挺好的文章,收藏 挺好的文章,收藏
第 3 楼
郭子福律师会员 发表于 2008-1-7 18:05:12
挺好的文章,收藏 挺好的文章,收藏
第 2 楼
郭子福律师会员 发表于 2008-1-7 18:05:04
挺好的文章,收藏
第 1 楼
郭子福律师会员 发表于 2008-1-7 18:04:40
挺好的文章,收藏
本站首席律师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