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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防范劳动合同七大陷阱(上)

[日期:2012-04-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许庆涛 张笑铭 [字体: ]
    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一中法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4151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中显现出的新特点: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之下都普遍重视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但是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新生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诱因,并极大损害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价值的实现。一中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及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对以下六种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不法行为给予重视,避免相关损害发生。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案例:刘某与某公司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交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记载2500元工资标准、自2008年3月开始的为期二年六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该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内容,且当时用人单位并未将劳动合同原件交由劳动者保留,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因此该案中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期限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虽然法官最终采信了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但是其中的违法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法官提示:劳动者应认真行使劳动合同签订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一中院法官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提示,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续订书部分是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的内容。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空白合同签字、签字后隐匿劳动者应当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发表意见的权利。一旦双方纠纷发生后,有一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原有的空白处补填利于自己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在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当认真行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利。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案例: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无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最终,法官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认定某公司承担败诉责任。

法官提示:劳资双方应当重视合同条款,认真细致填写

书面形式合同的证明价值高于口头形式合同,《劳动合同法》选择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或多或少有着这样的考量,因此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价值一时之间被推高至劳动争议“事后救济良方”的地位。但由于劳动合同文本存在较多填充性条文,而双方当事人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使得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模糊的约定方式而被忽视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因为“北京市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甲方要求”等约定模糊不清、解释不明,就使得法官无法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认定事实、判断责任,同时劳动合同的证明价值也就丧失了。

在此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合同条文的填写,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更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的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纷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违约条款约定不公

案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官提示:警惕劳动合同中不公条款,抵制用人单位违法约定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设置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是采取谨慎的态度,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解决了户口问题,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理由,本案用人单位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实际是为劳动者行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设置了障碍,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或终止权。此外,除了违法约定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到的约定达到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劳动者义务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并最终通过司法裁判被确认为无效。

在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规定及精神的解读,避免设置违法不公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要警惕劳动合同中的违法内容,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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