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 份 证 分 为 两 种 , 一 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註 明 持 证 人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另 一 种 是 香 港 身 份 证 , 没 有 註 明 持 证 人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根 据 本 港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规 定 , 除 下 述 获 豁 免 登 记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在 港 年 满 十 一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均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可 获 豁 免 登 记 的 人 士 , 其 中 包 括 下 列 人 士 :
任 何 在 本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日 的 真 正 过 境 旅 客 ;
经 由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年 老 体 弱 及 失 明 人 士 ;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各 国 驻 港 领 事 馆 职 员 子 女 ;
年 龄 未 满 十 一 岁 的 儿 童 。
假 如 你 不 属 于 以 上 任 何 一 类 人 士 , 你 必 须 抵 港 后 三 十 天 内 或 年 满 十 一 岁 后 三 十 天 内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由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须 到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须 到 人 事 登 记 处 - 观 塘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