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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日期:2009-03-18] 来源: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当 值 律 师  作者: [字体: ]

一 般 来 说 , 法 律 容 许 一 个 人 使 用 任 何 一 个 姓 名 。 在 本 港 , 最 普 遍 用 以 证 明 你 的 身 份 的 文 件 , 就 是 身 份 证 。 更 改 身 份 证 上 姓 名 的 手 续 相 当 简 单 , 你 可 以 到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

你 应 该 到 最 接 近 府 上 的 分 处 , 领 取 一 份 编 号 ROP73 的 表 格 。 这 份 表 格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都 可 以 。 要 证 明 你 已 经 改 了 姓 名 , 有 两 个 方 法 。 其 一 是 引 用 一 种 名 为 「 更 改 姓 名 契 约 」 的 法 律 文 件 , 这 是 更 改 姓 名 最 普 遍 而 又 最 简 单 的 方 法 。 假 如 由 律 师 代 为 起 稿 办 理 , 费 用 大 约 是 五 百 元 至 一 千 元 之 间 。 假 如 你 自 觉 负 担 不 起 这 份 费 用 , 你 应 该 到 民 政 事 务 处 分 处 的 义 务 法 律 辅 导 , 要 求 约 见 一 名 律 师 , 向 他 求 教 。 第 二 个 方 法 是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提 出 证 明 , 证 实 你 在 过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了 新 的 姓 名 。 你 可 以 呈 递 学 校 纪 录 或 受 僱 纪 录 , 或 者 其 他 可 以 用 作 证 据 的 其 他 文 件 。

表 格 ROP73 号 必 须 填 妥 交 回 人 事 登 记 处 , 可 以 邮 寄 亦 可 以 亲 自 送 回 。 该 处 会 通 知 你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前 去 面 见 。 时 间 通 常 是 提 出 申 请 后 三 个 至 四 个 星 期 。 在 此 期 间 , 你 应 该 安 排 起 稿 一 份 「 更 改 姓 名 契 约 」 , 或 访 者 收 集 其 他 所 需 的 文 件 。 要 记 得 , 过 胶 文 件 不 会 被 接 受 作 为 证 据 。

假 如 你 以 「 更 改 姓 名 契 约 」 方 法 改 名 , 前 去 面 见 时 只 要 带 该 份 契 约 , 否 则 就 要 携 带 足 以 证 明 你 在 过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新 姓 名 超 过 五 年 的 证 据 。 面 见 你 的 职 员 会 审 查 所 有 文 件 , 假 如 一 切 妥 当 , 载 明 你 的 新 名 字 的 全 新 身 份 证 , 会 在 十 个 工 作 天 后 发 出 给 你 , 请 注 意 此 项 申 请 是 需 要 缴 交 费 用 。 如 果 证 明 文 件 未 足 够 , 就 会 延 期 再 面 见 , 你 会 有 足 够 的 额 外 时 间 去 作 好 必 须 的 准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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