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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张 支 票 的 法 律 特 色

[日期:2009-03-13]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值律师   作者: [字体: ]

支 票 是 授 权 银 行 如 数 即 时 支 付 的 票 面 单 据 。 一 般 来 说 , 法 律 上 并 无 规 定 支 票 必 须 附 有 日 期 , 持 票 人 有 权 自 已 填 上 日 期 , 银 行 亦 可 以 这 样 做 。 所 以 期 票 不 算 无 效 , 但 在 支 票 到 期 之 前 银 行 不 会 兑 现 。

一 张 支 票 可 能 因 为 多 种 原 因 而 被 拒 付 , 变 为 「 空 头 支 票 」 , 例 如 发 票 人 将 支 票 撤 销 , 或 者 户 口 内 存 款 不 足 。

假 如 支 票 成 为 空 头 , 签 署 人 要 赔 偿 持 票 人 的 损 失 , 除 非 他 能 够 提 出 辩 护 理 由 。 最 常 见 的 辩 护 的 理 由 有 以 下 几 种 :

( 一 ) 持 票 人 未 有 提 供 票 面 数 目 所 支 付 的 代 价 , 或 者 支 票 是 按 照 不 合 法 合 约 签 发 的 ;
( 二 ) 持 票 人 未 有 发 出 所 需 的 拒 付 通 知 书 ;
( 三 ) 签 发 支 票 是 为 了 一 项 特 殊 目 的 , 而 持 票 人 未 有 覆 行 ;
( 四 ) 发 票 人 的 签 名 是 伪 造 的 ;
( 五 ) 支 票 曾 被 更 改 ;
( 六 ) 持 票 人 以 欺 诈 手 段 取 得 支 票 ;
( 七 ) 发 票 人 在 受 到 恐 吓 或 其 他 手 段 之 下 被 迫 签 发 支 票 。

不 过 , 有 时 银 行 亦 会 错 误 拒 付 ; 假 如 是 这 样 , 发 票 人 可 以 控 告 银 行 违 约 。

法 庭 曾 经 裁 定 支 票 和 现 金 同 样 有 效 , 所 以 有 大 多 数 情 形 下 法 律 会 对 持 票 人 有 利 。 因 此 发 票 人 有 时 就 会 发 现 , 票 对 合 法 取 得 支 票 的 一 名 陌 生 人 , 承 担 要 如 数 付 款 的 责 任 。

为 了 保 障 自 己 , 发 票 人 应 该 将 支 票 划 线 , 在 票 面 写 明 「 不 能 流 通 」 或 者 「 只 付 与 收 款 人 」 。 假 如 划 线 支 票 写 明 「 只 付 与 收 款 人 」 , 就 提 醒 了 银 行 , 不 能 够 代 收 款 人 以 外 的 人 士 接 受 这 张 支 票 。

另 外 一 个 更 极 端 的 方 法 : 发 票 人 可 以 在 票 面 写 明 「 不 可 转 让 」 , 那 就 表 示 支 票 只 是 对 票 据 双 方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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