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分 期 付 款

[日期:2009-03-13]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值律师   作者: [字体: ]

当 你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购 物 , 贷 款 与 你 的 通 常 就 是 财 务 公 司 。 货 物 先 由 财 务 公 司 付 款 购 买 , 再 租 给 你 。 合 约 会 规 定 , 分 期 付 款 交 清 之 后 , 你 就 成 为 物 主 。 有 些 合 约 会 规 定 , 租 用 有 权 付 出 一 个 象 徵 式 数 目 , 就 可 以 买 到 租 用 的 货 物 。 在 此 之 前 , 货 物 仍 然 属 于 财 务 公 司 , 你 不 能 转 售 给 第 三 者 。 你 如 果 未 能 准 时 付 款 , 合 约 订 明 无 论 你 已 经 供 款 多 少 , 公 司 都 有 权 将 货 物 收 回 。 通 常 财 务 公 司 没 有 责 任 要 将 货 物 再 出 售 , 然 后 扣 除 你 所 欠 的 款 项 , 将 余 数 交 回 与 你 。 合 约 又 可 能 订 明 : 假 如 你 未 能 遵 守 合 约 , 又 或 者 你 提 前 取 消 合 约 而 将 货 物 退 回 , 不 论 你 佔 用 货 物 的 日 期 如 何 短 暂 , 你 仍 要 支 付 一 个 起 码 数 目 与 公 司 。 不 过 , 假 如 是 你 违 约 , 公 司 不 能 向 你 追 讨 多 于 他 们 所 受 的 损 失 的 数 目 , 因 为 这 样 的 条 文 就 会 变 成 罚 则 ,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 反 过 来 说 , 假 如 你 终 止 合 约 将 货 物 退 还 , 就 要 付 出 这 个 起 码 的 数 目 。

假 如 你 破 坏 合 约 , 财 务 公 司 只 有 权 向 你 索 回 实 际 的 损 失 , 计 算 方 法 是 ─ 货 物 的 现 购 价 钱 加 上 到 停 止 租 用 日 期 为 止 的 合 理 利 息 , 然 后 减 除 已 经 分 期 缴 付 的 总 数 , 以 及 财 务 公 司 将 货 物 再 出 售 所 得 的 款 项 。

货 物 的 品 质 必 须 合 理 适 用 , 可 避 免 的 毛 病 应 由 公 司 负 责 。 假 如 发 现 有 毛 病 时 你 已 用 了 颇 长 的 时 间 , 就 不 可 以 退 货 。 你 有 权 收 回 修 理 费 , 或 者 在 扣 除 使 用 货 物 应 该 支 付 的 估 计 代 价 后 , 收 回 已 供 款 项 的 余 数 。 财 务 公 司 通 常 在 条 约 上 已 经 订 明 可 以 逃 避 这 项 责 任 , 除 非 货 物 的 毛 病 根 本 严 重 到 无 法 使 用 。 但 假 如 出 售 货 物 的 人 曾 亲 自 保 証 品 质 良 好 , 你 始 终 有 权 向 他 索 取 赔 偿 。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谭律师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本站首席律师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