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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日期:2009-03-18] 来源: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当 值 律 师  作者: [字体: ]

任 何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都 可 以 预 立 遗 嘱 , 遗 嘱 是 将 死 后 所 剩 下 的 遗 产 预 先 分 配 妥 当 的 文 件 。

只 要 你 认 识 到 无 遗 嘱 死 亡 的 法 律 规 定 , 你 就 会 明 白 要 预 立 遗 嘱 的 原 因 。 有 关 无 遗 嘱 死 亡 的 法 律 规 定 , 未 必 符 合 死 者 或 其 家 人 的 意 愿 。 要 更 清 楚 此 项 问 题 , 请 收 听 有 关 [ 无 遗 嘱 死 亡 ] 的 录 音 。

立 遗 嘱 人 在 预 立 遗 嘱 时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谁 人 可 以 从 他 的 遗 产 中 得 益 。 他 亦 可 以 选 定 [ 遗 产 承 办 人 ] , 就 是 代 管 他 的 遗 产 , 按 照 他 的 意 愿 去 分 配 遗 产 的 人 。 假 如 未 预 立 遗 嘱 , 这 些 选 择 就 由 法 律 去 指 定 。

立 遗 嘱 时 又 可 以 为 年 幼 的 子 女 选 定 监 护 人 , 由 他 们 去 负 责 死 者 的 子 女 , 直 到 子 女 成 年 为 止 。

订 立 遗 嘱 有 某 些 严 格 的 手 续 。 首 先 , 遗 嘱 必 须 书 面 , 口 头 遗 嘱 绝 少 有 效 。 笫 二 , 立 遗 嘱 人 必 须 在 遗 嘱 尾 后 签 名 , 亦 可 以 当 着 他 面 前 由 他 授 权 的 人 去 代 签 。 笫 三 , 篇 名 必 须 有 两 个 在 场 见 证 人 证 实 。 笫 四 , 见 证 人 亦 要 在 立 遗 嘱 人 面 前 在 遗 嘱 上 名 。 最 好 是 两 个 证 人 同 时 签 名 。

见 证 人 绝 不 可 以 是 会 从 遗 嘱 中 获 得 利 益 的 人 , 亦 不 可 以 是 他 们 的 配 偶 , 否 则 就 会 丧 失 应 得 的 一 份 利 益 。

一 份 不 依 从 规 定 手 续 定 立 的 遗 嘱 仍 有 可 能 成 为 有 效 的 遗 嘱 , 但 需 要 通 过 法 庭 程 序 及 需 要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 使 法 庭 相 信 毫 无 疑 问 死 者 希 望 有 关 遗 嘱 是 其 正 式 遗 嘱 。

所 以 为 免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 假 如 你 要 草 拟 遗 嘱 或 更 改 已 有 的 遗 嘱 , 请 教 律 师 是 最 聪 明 的 做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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