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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合 约

[日期:2009-03-13]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值律师   作者: [字体: ]

当 一 个 人 同 意 借 钱 给 另 一 个 人 , 而 借 款 人 则 答 允 偿 还 借 款 及 加 上 利 息 , 是 为 贷 款 合 约 , 这 种 合 约 无 论 口 头 或 经 书 面 订 明 都 可 以 依 循 法 律 途 径 执 行 。

但 条 例 明 文 规 定 , 任 何 放 款 人 收 取 的 年 息 超 过 百 份 之 六 十 , 都 是 犯 法 行 为 。 而 该 等 贷 款 合 约 均 不 可 以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及 执 行 。

若 然 有 証 据 显 示 其 贷 款 交 易 有 强 迫 或 勒 索 成 份 , 法 庭 将 会 审 判 该 交 易 而 希 望 对 双 方 公 平 。

一 个 贷 款 交 易 将 会 被 视 作 有 强 迫 或 勒 索 成 份 如 果 ( 一 ) 借 款 人 或 其 亲 属 所 要 清 还 的 款 项 是 明 显 的 过 份 苛 克 。 或 者 ( 二 ) 该 交 易 明 显 地 与 公 平 交 易 的 原 则 有 所 抵 触 。 而 法 例 规 定 若 借 款 人 需 要 付 百 付 之 四 十 八 以 上 的 年 息 应 贷 款 交 易 将 被 假 定 为 有 强 迫 或 勒 索 成 份 。

任 何 人 经 营 贷 款 公 司 或 生 意 , 都 必 须 领 牌 并 遵 照 牌 照 内 所 列 明 的 规 定 经 营 , 同 时 需 要 遵 照 放 债 人 条 例 的 规 定 。

通 常 贷 款 公 司 在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贷 款 交 易 将 属 非 法 : ( 一 ) 要 借 款 人 付 出 復 式 利 息 , ( 二 ) 不 淮 分 期 归 还 本 息 或 ( 三 ) 在 借 款 人 不 能 依 期 还 款 时 , 息 率 加 高 。

凡 分 放 债 人 条 例 有 所 抵 触 的 贷 款 合 约 都 不 可 以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及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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